落户上海后居住证作废
落户上海后,原有的《上海市居住证》将自动作废。
当您成功办理了上海市常住户口(即“落户”)并完成户口迁移手续后,您的身份已由“外来常住人口”转为“本市户籍居民”,不再属于居住证的适用对象。根据《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一旦申领人取得本市户籍,其持有的居住证即失去法律效力,自动注销,无需另行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。
在实际操作中,公安部门会在办理户口迁入时同步更新信息系统,原居住证的相关信息会被标记为“失效”。虽然实体证件不会被强制收回,但已不具备任何功能,如积分、子女入学、医保等权益都将由户籍身份替代。建议您妥善保管或自行销毁旧证,避免误用。
此外,原居住证关联的积分、临时居住登记记录等信息可能会保留在系统中作为历史数据,供后续参考,但不再产生实际作用。部分公共服务(如医保、社保、公积金等)将直接以户籍身份重新对接,无需继续依赖居住证。
需要注意的是,在落户过渡期间,应确保户口迁移与居住证状态变更无缝衔接,避免因信息更新延迟影响办事。如有疑问,可咨询所在区的公安派出所或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确认状态。
总之,落户即意味着居住证使命完成,自动作废。此后您将享受本市户籍居民的各项权利和公共服务,无需再关注居住证续签或积分事宜。
